重庆市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机械土石方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

建筑修缮工程

炉窑砌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安装

工程

人工土石方

工程

园林

工程

绿化

工程

安装修缮

工程

0.28

023

0.10

0 .31

0 .23

0.23

1.49

2.53

2.49

0.23

0.06

0.05

1.97

轨道交通土程(%)

机械土石方工程

地上工程

地下工程

盾构工程

轨道工程

人工土石方工程

通信信号工程

智能与控制工程

供电工程

机电设备工程

0.10

0.19

0.19

0.10

0.19

0.23

2.45

2.16

1.91

2.1

注: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