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和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各类别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0.9%、1.1%、1.3%、1.6%、1.9%、2.2%。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

  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

  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四、费率调整的处理

  费率调整后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首次费率按一类至八类行业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确定。

  费率调整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一类至八类行业重新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一类行业执行基准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原缴费费率低于重新划分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执行基准费率;原缴费费率高于重新划分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执行原缴费费率,最高不高于重新划分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