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渝价〔2011〕25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司法鉴定审计、验资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三年。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价[20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doc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 计件收费标准

项目

计费基数

10万(含)以下

10万-  100万  (含)

100万- 500万 (含)

500万-1000万(含)

1000万-5000万(含)

5000万-10000万(含)

10000万-100000万(含)

10亿以上

备注

报表审计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3000

0.25%

0.15%

0.05%

0.02%

0.015%

双方协商

1、按照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多年度分年累加计算;

3、鉴定金额由审计对象和范围确定。

专项审计(企业合并、分立、清算、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审计业务)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3000

0.25%

0.15%

0.05%

0.02%

0.015%

双方协商

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不含基建工程结算)

投资额

3000

0.25%

0.15%

0.1%

0.05%

双方协商

司法鉴定审计

鉴定金额

4000

2%

1.5%

1%

0.5%

双方协商

验资

设立验资

验资额

1000

1500

2000

3000

5000

7000

0.01%

双方协商

1、按照分档计费;

2、分期出资视同变更验资。

变更验资(含净资产、合并分立等)

资产总额

2000

3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0.01%

双方协商

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入总额4000万元,收费金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  收费金额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

 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序号

执业人员级别

收费标准(元/小时)

1

注册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

800

2

注册会计师

(副主任会计师)

700

3

注册会计师

(部门经理、高级经理)

500

4

注册会计师

360

5

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

150

6

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下)

100

说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时收费按有效工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