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2013〕83号
各市物价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现就降低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降价幅度下调我省境内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下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畜禽(包括猪、牛、羊及家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按照国家要求,在这次下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低20%收取。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调整系数等相关规定仍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执行。各环评机构要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或变相提高环评费用。
三、凡在我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在我省备案的各环评机构,均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是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各环评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及时高效的服务。
四、各级价格、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安徽省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
安徽省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服务项目 | 估算投资额(亿元) | |||||||
0.1以下 | 0.1-0.2 | 0.2-0.3 | 0.3-2 | 2-10 | 10-50 | 50-100 | 100以上 |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 3 | 3.5 | 4 | 4.2-10.5 | 10.5-24.5 | 24.5-52.5 | 52.5-77 | 77-100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0.5 | 0.8 | 1.1 | 1.4-2.8 | 2.8-4.9 | 4.9-8 | ||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 0.5 | 0.6 | 0.8 | 1.05-2.1 | 2.1-4.9 | 4.9-6.3 | 6.3-9.1 | 9.1-12 |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 0.3 | 0.4 | 0.5 | 0.56-1.05 | 1.05-1.4 | 1.4-2 |
注: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