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关于降低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310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自8月10日起,降低全省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0日起,按照不低于20%的降价幅度,降低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房产测绘、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雷技术服务、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降价幅度见附件。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本次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的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布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监督收费单位自觉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据《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收费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及时落实到位。

四、今后,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实施收费前,其收费项目应由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报经省物价局审批,未经审批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降低幅度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7月30日

附件

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降低幅度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文 件 依 据

收费单位

降低幅度

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部分在省物价局皖价经费字〔2000〕18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3000万元以上部分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2

房产测绘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

测绘机构

新建房屋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存量房屋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307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3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2〕201号

施工图审查单位

在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基础降低20%。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

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5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119号

取得资质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新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子信息系统或机房等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119号规定基础上降低30%;新、改、扩建构筑物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在皖价服〔2011〕119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6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118号

取得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

在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2〕118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7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5〕29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

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在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210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6〕177号、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1〕133号

建设质量监督机构

在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函〔2006〕177号规定基础上降低20%。

9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国家计委、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发改价格〔2008〕8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取得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环保厅皖价服〔2013〕83号文件规定执行。

10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8〕94号

取得资质的服务机构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价服〔2013〕93号规定执行。

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规定执行。